《上饒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稿)》面向社會 公開征求意見
《上饒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以及后續修改工作,已形成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公眾將修改意見、建議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上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信件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郵寄地址:上饒市行政中心C區4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334000
傳真號碼:0793-8220101
電子郵箱:srsrdfgw@126.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0年8月21日
上饒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8月7日
上饒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五條【政府部門及相關單位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具體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引導學生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踐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和公共場所廣告的經營者應當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工作支持】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正常作業。
第八條【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有權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
第九條【責任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責任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責任區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責任人是指責任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有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責任區劃定和責任人確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定、公示,并書面告知責任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主次干道、市政設施、公共廣場、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未移交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共設施,由建設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背街小巷,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寫字樓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五)商場、賓館、停車場、洗車場、集貿市場、餐飲服務、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商鋪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七)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和文化、體育、娛樂、景區、公園、綠地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河道、水域、渠道、湖泊等水面及其堤岸,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十)儲備地塊,由管理單位負責;征收場地和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正在施工或者已經竣工尚未辦理交接手續的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一)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由該單位負責。
根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責任人的責任】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秩序良好,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堆放、亂拉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
(三)將責任區內產生的垃圾投放至垃圾容器或者運輸至規定場所處置;
(四)保護公共園林綠化苗木及設施不受損壞;
(五)及時勸阻、制止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責任,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市容標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城市風貌定位,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施工工地、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等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外立面管理】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公共頂部、平臺、外走廊、庭院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吊掛、拉扯、堆放雜物和其他有礙市容的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臨街建筑物的沿街立面,不得設置外置式排煙管道、凌空排水口、晾曬支架、水龍頭等附屬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雨水,以及在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的空調、熱水器等設備產生的廢水,應當通過排水管道排放。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立面整修管理】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外部裝修裝飾或者封閉陽臺、改建門窗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劃進行,不得超出原設計外沿、規格,外形、色彩保持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科學規劃設計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設施,禁止城市臨街建筑物的沿街立面安裝外置防盜窗(網)。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外立面進行清洗、維護,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外立面的墻體存在脫落危險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責令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整修、維護。
第十五條【隔離設施管理】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設置隔離設施,應當采用透景圍墻或者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潔、美觀。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儲備地塊或者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應當按照規定在臨街一側設置圍墻、圍擋或者臨時綠化帶,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新建管線設施管理】
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等管線設施應當隱蔽布設。已建成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新建管線應當統一納入地下綜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新建管線應當采取地下管溝等地埋方式,并標識清晰。
禁止在道路、公共場所上空以及住宅樓之間新設架空管線,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設置、安裝配(變)電、光纜交接等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已有管線設施整改】
已經設置并在使用的管線設施未移入地下綜合管廊或者未地埋的,其所有人應當將其移入地下綜合管廊或者埋入地下;無法移入地下綜合管廊或者埋入地下的,應當采取套管、捆扎、彩繪美化等措施進行規范。
廢棄的管線及其設施,由原所有人負責拆除。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布置規范】
地下管線的布置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管線交叉、并線埋設的,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管理】
城市道路、橋梁以及附屬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交通標志、地名標志、公交站牌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損、破舊、殘缺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觀,應當與城市風貌及其周圍景觀相協調并定期維護。
第二十條【道路挖掘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年度統籌計劃管理和全過程信息公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審批并公布挖掘計劃。除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和需要緊急搶修外,不得在計劃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挖掘作業應當在公示的工期內完成。
鼓勵采取非開挖技術施工,減少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一條【施工圍擋管理】
施工工地應當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并保持整潔、美觀。在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設置的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街道和區域不低于1.8米,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或者安裝夜間照明裝置。違反規定,設置圍擋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沿道路布設的施工圍擋存在倒塌危險、影響交通安全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整修;拒不整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代為整修,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征收場地和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應當設置圍擋。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管理】
施工現場的機具、材料等應當分類整齊擺放,圍擋內側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圍擋高度,外側不得堆放物品。
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做好路面防護措施,產生的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圍擋。違反規定,施工廢水、泥漿流出圍擋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按照污染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罰款。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圍擋、工棚等臨時設施,清運渣土、剩料、垃圾,清理、平整、硬化、綠化場地,并修復施工中損壞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三條【井蓋溝蓋管理】
在城市道路設置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等地下管網檢修井和溝渠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井蓋、溝蓋上設置標志,進行編號登記并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巡查,保持井蓋、溝蓋完好、正位,并與路面齊平。發現井蓋、溝蓋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在半小時內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井蓋、溝蓋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可以向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半小時內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及時通知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更換、補缺、正位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一千元罰款,但罰款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動城市道路上設置的井蓋、溝蓋。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商業促銷管理】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舉辦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應當按照審批內容進行。活動結束后,活動舉辦方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違反規定,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經營場所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設置障礙物,不得擅自設置道路斜坡、路階。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車輛停放管理】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位置規范停放。違反規定停放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車輛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可以將車輛拖離至規定場所,并告知車輛駕駛人。
第二十七條【便民宣傳管理】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并負責公共信息欄的日常管理。
禁止在公共信息欄之外的公共場所和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張貼宣傳單或者涂寫宣傳信息。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信息欄之外的公共場所和設施張貼的宣傳單或者涂寫的宣傳信息標有通信方式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拒不接受處理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告知有關通信運營商或者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由其根據服務協議采取相關措施。
第二十八條【廣告設置規范】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容貌標準、行業規范和環境保護、安全規范的要求。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所有人、使用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臨時廣告管理】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需要設置廣告設施和其他物質載體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活動結束三日內應當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招牌設置規范】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個單位只能設置一個牌匾、一個門店只能設置一個門楣店招;
(二)同一街道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上招牌的形式、體量、色彩、照明效果等應當整體協調,不得影響、破壞依附建筑物、構筑物的原有風貌、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征;
(三)同一建筑物、構筑物相鄰門店上招牌的規格、懸掛位置、出挑尺寸等應當整體協調;
(四)招牌寬度適宜且不得超過建筑物、構筑物兩側墻面,不得采取伸出式、懸臂式設置;
(五)門店門楣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
(六)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招牌應當按照照明要求配置夜景光源,并不得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得影響建筑物、構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
新建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和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招牌設置,應當在立面設計階段統籌規劃,預留招牌位置。
招牌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等。
第三十一條【招牌設置的禁止行為】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招牌:
(一)建筑物、構筑物以外和建筑用地紅線范圍以外的區域;
(二)建筑物、構筑物透明墻體(面、門、窗)、觀光電梯立面;
(三)建筑物、構筑物頂部和室外樓梯扶手、臺階;
(四)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公共空間和燈桿、電桿、配(變)電和交通安全設施。
禁止設置過街龍門式招牌和在戶外擺放可移動式招牌。
第三十二條【落地招牌規范】
臨街房產銷售中心、汽車品牌專營店、加油(氣)站、大型商業綜合體、綜合寫字樓等無預留招牌設置位置,需要集中設置的,可以設置落地式招牌。
豎向落地式招牌凈高不得超過6米,牌面不得超過四面。單雙面型招牌寬度不得超過1.3米,三面型招牌寬度不得超過1.2米,四面型招牌寬度不得超過1米。
第三十三條【城市照明管理】
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保護和節能要求,保持城市照明設施整潔、完好、協調、美觀。
城市主干道的臨街建(構)筑物、廣場、綠地等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保持設施完整、功能良好、運行安全和容貌整潔。
城市景觀照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啟、關閉。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環衛設施同步建設】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居住區建設、道路改擴建或者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設,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分類式垃圾屋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保持整潔、完好。
第三十五條【公共廁所管理】
公共廁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使用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第三十六條【環衛設施維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限制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亂扔動物尸體;
(二)亂倒糞便、污物;
(三)亂扔口香糖、包裝物等廢棄物;
(四)踩踏或者污損候車亭、宣傳欄、執勤崗亭、報刊亭、休息椅等公共設施;
(五)在臨街門店外從事淘米、洗菜、洗碗、洗衣、洗拖把和生火煮食等活動;
(六)在指定地點外從事商業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活動;
(七)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污水、油污治理】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油污外流。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污水、油污外流,影響周邊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餐飲油煙治理】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違反規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直接向大氣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寵物衛生管理】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寵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排出的糞便,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清理。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垃圾分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建筑垃圾、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有毒性的垃圾等,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條【責任區垃圾處置】
責任區內設有化糞池、儲糞池的,責任人應當定期清掏、疏通。未及時清掏、疏通導致發生外溢、堵塞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責任人清掏、打掃、疏通,或者組織有關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先行清掏、打掃、疏通,由責任人承擔費用。
第四十三條【作業殘留治理】
園林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的渣土、樹葉等雜物。 市政作業單位在清理窨井淤泥、清疏排水管道后,應當及時清除作業產生的廢棄物,并清洗作業場地。
第四十四條【建筑垃圾處置】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向施工場地外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并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四十五條【廚余垃圾處置】
產生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設置隔油池、油水分離等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自備符合要求的廚余垃圾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廚余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廚余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
(三)將廚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轄區管理】
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和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的管理機構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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